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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通化市地税局
工作考核及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及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及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通化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和《通化市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局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县(市)局、本级各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责任追究;各县(市)局、本级各直属地税机关分别负责本级机关各部门和下一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地税机关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纳税定额、税收减免、税务违章违法案件处理、职责范围、服务标准、工作纪律、纳税人权利、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干部调配与任用、财务、基建、大宗商品采购等)等十方面内容的公开情况。
  (三)各项监督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四)责任追究情况。主要是对本办法规定违纪行为应追究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等次

  第六条 根据目标管理中政务公开考核分值,政务公开实行50分制考核。其中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5分);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重点突出(15分);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10分);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5分);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7.5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7.5分)。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按50分分值分四个等次。优秀(45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纳税人满意。良好(40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纳税人比较满意。合格(30分以上):自觉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纳税人基本满意。不合格(30分以下):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不全面、不彻底,工作没重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纳税人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办公室牵头运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体制。
适应全市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政务公开考核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统一实施。
  第九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组成的专门考核组负责,考核人员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抽调。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平时抽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年年初对上一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部门进行自我考评,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上旬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抽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未按照地税系统政务"十公开"的要求,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没按规定实行公开办税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公开办税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地税形象的;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办公室等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建立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地税机关,即年度考核分值在45分以上的,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地税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整改的地税机关,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局、本级各直属地税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及违纪行为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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